A
关于语言使用的公众辩论具有主观性且往往带有情绪化的本质。
长难句
语言属于每个人,所以大多数人觉得他们有权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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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意见不一致时,情绪可能会变得激动。
B
语言的社会含义以及语言批评对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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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语言是一种非常公开的行为,因此不同的用法很容易被注意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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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因素影响我们如何判断个性、智力、社会地位、教育水平、工作能力以及身份和社会生存的许多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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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语言使用受到无情的攻击时,很容易去伤害别人,也很容易受到伤害。
C
规定主义的定义:将一种受推崇的语言变体强加于整个语言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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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讲,规定主义是一种观点,认为某种语言变体具有比其他变体内在更高的价值,并且这应该被强加于整个语言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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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描述中,受推崇的变体通常是“标准”书面语的一个版本,特别是在文学作品中遇到的那种,或者是通过最能反映这种风格的正式口语。
D
18世纪语法学家的三个主要目标及其规定性方法的专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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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早期语法学家的目标有三个:(a) 他们想要编纂语言的原则,以表明在表面混乱的用法之下存在着一个系统;(b) 他们想要一种解决用法争议的手段;(c) 他们想要指出他们认为的常见错误,以“改进”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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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早期阶段,没有折中的办法:用法要么对要么错,语法学家的任务不仅仅是记录不同的选择,而是对它们做出评判。
E
规定性态度的持续存在与关注语言事实的描述主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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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态度至今仍然伴随着我们,它们激发了人们对应该维持语言标准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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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存在另一种观点,它关注的与其说是标准,不如说是语言使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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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可以总结为这样一种说法:语法学家的任务是描述,而不是规定——记录语言多样性的事实,而不是试图完成评估语言变异或阻止语言变化这一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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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下半叶,我们已经发现了这种观点的倡导者,比如Joseph Priestley,他的《英语语法基础》(1761)坚持认为“说话的习惯是任何语言最初的也是唯一公正的标准”。
长难句
人们认为,语言问题无法通过逻辑和立法来解决。
F
描述主义者和规定主义者之间极端的对立和相互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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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这个时代,“描述主义者”和“规定主义者”之间的对立往往变得极端,双方都将对方描绘得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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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语法学家被描绘成不关心标准的人,因为他们将所有形式的用法视为同等有效。